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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零贸易]零售行业:五部委宣布废除“进场费”向好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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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nfol.com 2006年10月23日 08:14 三元顾问 |
事项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10月18日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通知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未取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征收促销费、进场费、高于成本的条码费等;供应商和零售商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违反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该办法有助于改变商业流通领域市场规范缺位的局面,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但从办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力度上看,对大部分上市公司和零售龙头企业影响有限。
平安观点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中小供应商的利益,防止"普马"事件再次出现。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行为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零售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将商品退货或撤柜;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返利,或未达到约定条件收取返利;不得强迫供应商购买制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随意限制供应商直接销售产品的价格,或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的权利。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总的来看,《办法》对供应商倾向性较强,不但从服务费用的收取上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对账期长短也做出明确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零售商资金链断裂对中小供应商带来的连锁反应,从而避免了"普尔斯马特超市"事件的重演。
但我们认为,《办法》执行的难度较大。首先,对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度较大。例如,办法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界定,均以"无正当理由"或"不经供应商同意"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取证的难度较大。其次,针对《办法》,规模零售商可采取的灵活性措施较多。零售企业的综合毛利通常包括进销差价、其他业务利润等,所谓的通道费用即包含在其他业务利润中,因此各项服务费完全可以充入毛利,或以其他形式收取。第三,零售商的违法成本较低。《办法》规定,对零售商违法行为,最多处于不超出3万元罚款,因此,在惩治力度上,并不能对零售商构成足够的威胁。
市场地位决定,"渠道为王"的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上游产业过度竞争的格局,是造成供商双方目前市场地位悬殊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要提高上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政策干预只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秩序,却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零售渠道毕竟不是公益设施,通道费用的收取是零售行业长期以来的潜规则,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它是在为上游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同时收取的合理回报。当然,其前提条件是,营造和谐共存的关系,而不是随意征收,任意压榨供应商。
《办法》的出台对零售上市公司和大部分龙头企业影响不大。从《办法》规定的内容看,对大部分零售上市公司以及行业内龙头企业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例如对通道费用规定不能随意征收,但并没有规定不能征收,而大多数零售商上市公司通道费的收取都会按照规定入账,开具发票并缴纳合理的税费,账期也都能保证在60天以内,例如华联综超(行情 论坛)的账期不超过20天,即便是业内争议最大的苏宁电器,账期也控制在4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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