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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设代表处须经证监会审批
www.cnfol.com 2007年04月26日 06:55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就相关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将纳入中国证监会统一审批监管。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将参照此办法办理。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这里所指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代表处制度将有利于加强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信息沟通。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等。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应符合有关条件。比如,申请人设立20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等。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应当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在最近5年内至少有3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等。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报告擅自离境超过30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换首席代表。

征求意见稿明确,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和推介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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