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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证券行业:外资进入境内 关注1只龙头股
www.cnfol.com 2008年01月04日 08:20 兴业证券 傅建设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新的设立规则对证券行业现有的竞争格局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这是中国证券行业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点评:

  证券行业开放度进一步扩大。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二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途径是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第二种途径是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境外投资者通过这两种途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新的设立规则不仅扩大了外资的范围,而且扩大了内资证券公司参与的范围,不仅非上市公司可以与境外投资者合资,上市证券公司也可以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并且上市证券公司与境外投者合资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不变,中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力度进一步扩大。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新的设立规则对证券行业现有的竞争格局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中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使在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外资进入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是外资参股比例的限制,外资参股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比例不能超过33%,参股上市证券公司的比例不超过25%。二是业务范围的限制,外资参股非上市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债券的经纪、承销、保荐和自营,A股的承销和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承销和保荐,不包括A股的经纪、自营。我们认为,在新的规则下,中国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只是在证券承销业务领域,会出现更加激烈的竞争。从我国现有的合资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看,国内现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等七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金公司、中银国际、高盛高华、瑞银证券在投行业务上显示出了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大项目上。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大项目主要是H股回归,或者一些本来准备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好转而转向A股市场上市,外资证券公司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在2007年A股IPO融资中,中金公司、瑞银证券、中银国际、高盛高华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21.4%、16.4%、6.1%和3.81%,这四家合资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了48%,而华欧国际、海际大和在承销业务上并没有大的起色,长江巴黎百富勤合资双方已经分手。因此,如果合资证券公司进一步增加,投行业务上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另外,从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看,外资进入并没有对本土证券公司造成大的冲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境内证券市场基本上已经对外资开放,但目前外资证券商在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只有7.5%左右,他们的目标客户锁定在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台湾的QFII,外资证券商在台湾的承销业务主要集中在台湾公司在海外筹资的部分,只是投资管理业务基本上被外资证券商垄断,投资信托公司50%以上的股权由外资控制,前14名几乎都被外资并购,所受的冲击较大;韩国证券市场对外资也基本开放,但目前外资在整个证券行业的总资产和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只有8%和10%左右,境内证券市场基本由国内证券公司主导,因此,从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看,外资进入不会对境内证券行业形成大的冲击。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新的设立规则为中信证券 与贝尔斯登的战略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信证券与贝尔斯登的战略合作属于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第二种途径,双方的合作在股东资格、持股比例上完全符合新的监管要求,我们估计双方的合作将很快进入实质阶段,这将大大推进中信证券的国际化战略。我们看好证券行业和中信证券的发展前景,维持对证券行业的“推荐”评级,维持对中信证券的“强烈推荐”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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