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空间有多大?
www.cnfol.com 2008年01月28日 10:31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中国石油(601857.SH)上市首日暴涨后一路下跌的现象集中引发了改革现有新股发行制度的讨论。那么市场各方的建议措施是否具备操作性,现有新股发行制度改如何改良,需要全面客观分析。我们认为,新股发行制度改良是值得探讨的话题,而关键是如何解决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过大问题。
新股发行制度变迁
2005年以前,证监会采取的是对新股发行定价进行行政审批的方式,价格是刚性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34条明确了新股定价市场化的基本原则。2006年5月,证监会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询价制度,要求所有新股发行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由机构投资者进行累积询价方式产生的价格进行发行。
自从新股发行实行询价以来,基本上做到了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基础上自行定价。证监会只是在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报备价格的时候,根据指导原则进行窗口指导,这个指导原则主要目的是防止定价过于偏离市场定价的情况发生。
指导原则包括:发行价不高于所有机构投资者报价的平均值、终值和基金公司报价的平均值、终值,最终价格以四个值中的最高值作为基准,这样可以防止发行人和承销商恶意抬高发行价,询价制让机构投资者和基金投资者能够发挥作用,二是募集资金量可能超过招股说明书里的资金量需求,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证监会会建议发行人减少发行股数或降低发行价格,总目的是募集资金量与项目基本匹配。第三个原则是对H股公司的回A发行价格设置要求,不可高于其H股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目的也是维护A股投资者权益。另外,市场上熟知的30倍新股发行市盈率上限也是其中的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