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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行业]传媒行业:1号文撬动产业发展格局 推荐1只股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05日 10:26 毛峥嵘   安信证券 
  报告关键点:

  国务院2008年1号文,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有望撬动产业发展新格局;

  推进“三网融合”成为1号文最大亮点,网络增值业务发展有望加速;

  在放松资本进入管制的背景下,广电机构在资金和业务经营上的整体优势有助于其实现成本扩张;

  在行业宏观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我们近期重点推荐歌华有线(27.55,-0.19,-0.68%)。

  报告摘要:

  时隔三年,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终出台:今年1月4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名具署,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框架在实践的磨合、冲突、试错、纠偏和妥协中日渐清晰,与三年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并没有死守原先那块“阵地”,而是随着这几年产业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时俱进”,适时修正了产业政策的走向;

  “三网融合”加速数字电视产业化进程: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内企业对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三网融合”已逐渐成为行业内的基本共识,明确这一发展目标也是本次政策的最大突破,然而,1号文中有关政策的表述仍旧实行“不对等开放”,政策不仅明确了广电机构在之前存在颇多争议的IPTV业务发展上取得了主导权,可利用包括电信网络在内的网络开展数字电视服务业务,而且,还明确了广电机构可利用广电网络(25.62,-0.12,-0.47%)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这无疑为有线网络运营商开展高速数据传输等网络增值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石;

  打破资本进入壁垒,网络跨区域整合渐行渐近:政策明确提出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产业,电信企业的接入被主要限制在资本层面,未开放广电业务的经营,而且,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广电行业内的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凭借其资金和业务运营上的双重优势,参与其他网络的数字化改造,通过控股收购、参股以及资金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网络资源整合,获得更为庞大的客户资源,进而实现广电网络运营的跨区域发展;

  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简单、明确:1号文的财税优惠政策比较简单易行,在经省级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征3年营业税(2008~2010年),这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有线网络带来数以千万计的税前利润增加,此外,对于国家投资数字电视示范网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很可能会转化成地方政府对当地有线网络运营商直接的财政支持,以推动其在技术创新、网络增值业务的发展;

  优化投融资政策推动网络运营商资本运作:当前政策更为侧重于利用市场化的融资工具解决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和终端改造的资金问题,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配股增发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筹集资金,但我们认为,由于网络整合、盈利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应不会有大量有线网络公司上市,已上市有线网络运营商则在筹集方面拥有更多的低成本融资选择;

  明确定价原则,推动增值业务市场化发展: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营服务的定价原则: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而之前尚存在一定争论之基本增值业务和付费节目收视费的定价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可由企业自行确定,网络运营商在增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可采取更为市场化的业务发展模式,推动网络增值业务的加速发展;

  投资建议-近期强烈推荐歌华有线(27.49,-0.25,-0.90%):我们认为,歌华有线可能成为国务院2008年1号文最大的受益者,在预期网络跨区域整合、增值业务快速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链持续投资整合等事件推动下,公司价值将得到大幅提升,据此我们近期重点推荐歌华有线,重申对其“买入-A”的投资评级和12个月45元的目标价,并认为在奥运会这一催化剂的推动下,上调公司6个月目标价至38元。

  1.时隔三年,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终出台

  2008年1月4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名具署,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内容详见后文的附件)正式公布,由于文件号为“国办发[2008]1号”,业内人士习惯将其称之为“国务院1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1号文”或“1号文”),也希望凸显出这则对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之政策的地位。或许是由于当时我们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放到全国范围日益严重的雪灾上去,这则文件的出台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各项工作回复正常,对国务院1号文的学习和解读成为笔者在过去近1个月时间内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在此期间,我们拜访了行业主管部门、政策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士,并就彼此对1号文的理解进行了充分交流。在此过程中,我们初步形成了国务院1号文对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进程可能影响的观点和判断。

  1.1.时隔三年,政策内容变化悄然“与时俱进”

  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向科技部、信产部、广电总局等部委发出《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十页纸共34条对当时还刚刚起步的中国数字电视产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一个利好。熟料一晃三年,正式政策文件历经磨砺,直至今日方才出台,而或许在多年之后,这则政策文件的出台很可能成为中国数字电视发展史上标志性事件。

  与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1号文细则简约了9条内容,从34条变成了25条。这其中,财政而后税收政策是缩水较大的一章,从4条变成2条,对“重点数字电视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和对“地面数字电视播出机构广告营业税的即征即退”不见了踪影,而且原先有“财政扶持”,现在只保留了“税收优惠”。在投融资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曾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应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平台建设”,但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这一条在“政策”中被拿掉了。其实,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开行的贷款并不好拿,当初设定的贷款规模并没有放出多少。在产业技术方面,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就实施机卡分离,但最终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而在本次文件中,有线网络运营商采用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再次提上日程。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今年的“1号文”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提出了三网融合的发展目标。2004年时的“征求意见稿”中仅仅提到“条件成熟时,推动电信和广播电视市场相互开放、业务交叉竞争”;而此次出台的“政策”则明确鼓励广电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我们将在下文中就“三网融合”、电信广电相互进入予以重点讨论。三年一文,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框架在实践的磨合、冲突、试错、纠偏和妥协中日渐清晰。时隔三年,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并没有死守原先那块“阵地”,而是随着这几年产业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时俱进”,适时修正了产业政策的走向。

  原先一些较为财税扶持政策由于操作、认定(比如,何为重点数字电视企业)上难度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普适性的营业税收减免;相比较之前对于“三网融合”的暧昧态度,这次显然更为目标明确,在全球性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与广电网络(25.59,-0.15,-0.58%)在技术、业务模式日趋融合的背景下,围绕用户需求不断衍生的产业链成为了电信运营商和广电网络运营商共同关注的重点,而且,对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放松管制、电信与广电业务融合已是产业发展不争的趋势所在。

  1.2.国务院2008年1号文要点解读

  1.2.1.第一部分:明确发展目标

  在这个章节中,再次明确了总体目标,强调“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要求“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从而实现产业链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而在推动数字电视发展进程这一问题上,提出了新的“三步走”时间表。1号文提出“2008年,通过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向世界播出北京奥运会节目;2010年,东部和中部地区县级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的有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2015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这一时间表与原先的数字电视发展时间相比,显得更为宽泛和原则性,不再制定过于详细的进度和时间表(见图1)无疑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政策解释时处于较为主动的位置,然而,其中对产业发展最为关键的关断模拟电视时间依旧坚持在2015年。

  1.2.2.第二部分:优化投融资政策

  在1号文有关数字电视发展“优化投融资”部分的内容中,相较以往强调政策性银行支持,此次更为强调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包括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配股增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以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而金融机构对数字电视网络和基础平台建设的支持强调要在“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显然在目前大多数数字电视网络效益并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数字电视的支持则更多地要控制风险。

  此次政策显然更为注意对国内企业的扶持,“国家投资的数字电视示范网建设,其有关工程建设和系统集成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产品”。

  1.2.3.第三部分:税收优惠支持

  此次“税收优惠支持”部分的内容摒弃了以往操作、认定难度较大的税收政策,转而实行较为简单易行的营业税免征,允许在“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于营业税是最为基础的流转税收,在大多数实行提价的有线网络中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将占到企业营业收入的绝大部分,如对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税率为3%),意味着将给有线运营商每年增加数以千万计的税前利润。相比较而言,由于资本开支最大部分的机顶盒基本已实现国产,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对运营商实质性影响较为有限。

  1.2.4.第四部分:推动技术进步

  1号文中有关技术进步的内容是条款最多的部分,但就其对产业发展最具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主要有三条:

  1.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示范网运营应采用机卡分离技术体制。政策规定“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然而,我们对于此项政策能否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还心存疑虑,关键在于该项技术标准的摇摆不定,对此还有待观察。

  2. 2008年起,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组织建设重点试验区,对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国家标准进行规模试验验证。我们认为,关于数字电视相关标准的制定仍旧是1号文中尚不十分明确的部分,从国外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统一各项技术标准对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这方面责任的落实和时间表并没有在这份政策中显现出来,还需要有关部委在之后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1.2.5.第五部分: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从某种角度来说,国务院1号文中有关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部分的内容更多的显示出国家希望加快广电体制改革、加快产业化进程的意愿和基本思路。

  在本部分中,提出了“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机制”。在数字化条件下,这里的“网”不仅仅是指有线网络,还包括无线数字电视传输和卫星数字电视,根据美国、英国数字电视发展的历程,其目的在于将内容制作和传输平台予以分离,这将有助于同一内容的多平台传输以及网络平台的多种业务经营。如要真正实现网台分离需对现有广电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进而在产业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运营机制。在内容制作方面,政策在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的同时,亦“鼓励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而后者则属于数字电视网络市场化运作的业务范畴,强调数字电视网络的多种业务经营。与此相适应的是数字电视网络价格形成机制的确立,提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由此可见,中国的数字电视发展首先还是强调公益属性,公益性电视服务部分的收费以政府定价为主,而在此基础上,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专业节目则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

  1.2.6.第六部分:推进“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无疑是近几年全球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最具吸引力的词汇了,但中国现有广电和电信之间的业务壁垒和政策鸿沟使得“三网融合”在中国的发展总是步履蹒跚。

  对此,国务院1号文的表述着实让我们看见了新的希望。

  政策要求在“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三网融合是建立在技术日趋融合的基础上所实现的业务融合,而“三网融合”条件下的数字电视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运营服务机制,其本质则是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的原则实行内容制作与传输渠道经营分离,实现网络的多业务经营。而引入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和数字化改造则主要为了解决目前相当部分网络运营商进行数字化改造仍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进而实现业务上的合作多赢。

  1.2.7.第七部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此部分内容更多是从法律法规、行业监管的层面讨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文化传媒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更多体现在节目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许可机制方面,中国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在此我们不予以展开。

  2.新政策将撬动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新格局

  在认真研读政策内容并与业内人士进行充分交流后,我们认为,国务院2008年1号文的出台对未来中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将成为广电产业深化体制改革、加速产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进而撬动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2.1.“三网融合”加速数字电视产业化进程

  由于广电与电信之间的业务壁垒和政策鸿沟,长期以来,“三网融合”一直是国家努力推进但又举步维艰的政策目标诉求。然而,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内企业对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意识到“三网融合”已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通过“三网融合”,有助于于将网络传输与内容制作的进一步区分开来,如此可以降低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强调其作为网络平台的传输功能。基于技术的融合,最终实现经营业务上的融合。据此,节目内容可以在多种网络平台上进行传输,而同一网络传输平台可以经营除收看电视以外包括高速宽带数据、付费电视、VOD点播、IP电话在内的多种业务。

  尽管“三网融合”背后的产业基础是电信与广电允许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但从有关内容的表述来看,1号文还是考虑到广电与电信的实力差距,仍旧实行“不对等开放”。

  政策“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这不仅明确了广电机构在之前存在颇多争议的IPTV业务发展上取得了主导权,其可以利用包括电信网络在内的信息网络开展数字电视服务业务,而且,政策还明确了广电机构可利用广电网络(25.57,-0.17,-0.66%)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这无疑为有线网络运营商开展高速数据传输等网络增值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石。在原先的框架下,有线网络开展高速宽带接入等电信增值业务需获得信息产业部的牌照,由于两大产业部门长期存在业务进入壁垒,在国家“三网融合”不明朗的情况下,相关业务牌照的取得往往十分困难,而现在这方面的政策障碍基本解除。这在客观上也将加速有线网络运营商利用其高速、宽带的网络开展除电视节目基本传输以外的多种网络增值业务。

  而与之相对应的,电信企业开展广播电视网机构所从事的各类业务在1号文中并没有明示。因此,国务院1号文显然是一个对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更为有利的政策。

  2.2.打破资本进入壁垒,网络跨区域整合渐行渐近

  在这次公布的1号文中,明确提出“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这则政策内容也是引发市场担忧广电网络将受到电信冲击重要原因之一。然而,这在我们看来并不尽然。

  首先,基于国务院1号文中的政策表述,广电网络允许电信企业进入主要是在资本层面,并未对电信企业全面放开广电业务的经营;其次,放开资金进入是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网络改造,电信企业只是国有资本的一种类型,这将意味着广电网络数字化改造的国有资本来源将更为多元化。而且,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政策框架下,广电行业内的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同样可以作为国有资本参与其他有线网络的数字化改造,可以采用控股收购、参股以及资金合作(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等多种方式,进而获得更为庞大的客户资源,实现广电网络运营的跨区域整合。

  因此,资本进入壁垒的放松并不意味着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商未来会迅速被实力强大的电信运营商打败,而且,鉴于国务院1号文明确了广电机构在包括IPTV在内的数字电视业务上的主导权,与广电机构合作是电信企业未来利用其网络开展视频业务难以逾越的环节。此外,我们还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基于内容监管的考虑,信产部已将其互联网内容监管的职责移交给广电总局(以前是两部门交叉管理),其间的背景很可能是《色戒》完整版在互联网大面积流传对内容导向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国家加强网络传输内容监管的导向十分明显。

  2.3.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简单、明确

  与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认定难度较大不同的是,1号文的财税优惠政策比较简单易行,在经省级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征3年营业税(2008~2010年)。由于营业税是最为基础的流转税收,在大多数实行提价的有线网络中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将占到企业营业收入的绝大部分。以歌华有线为例,目前近7亿元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如免征营业税,意味着每年将增加2000多万元的税前利润。而且,这是在北京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没有提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国内绝大多数有线网络运营商均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国家投资数字电视示范网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很可能会转化成地方政府对当地有线网络运营商直接的财政支持,以推动其在技术创新、网络增值业务的发展。

  2.4.优化投融资政策推动网络运营商资本运作

  1号文中有关网络投融资政策更为侧重于利用市场化的融资工具解决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和终端改造的资金问题,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配股增发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筹集资金,以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然而,我们认为,与近期国内风风火火的出版发行企业整体上市不同的是,国内大部分省份没有完成有线网络的整合,而广电总局和证监会显然不能接受以单个地级市城域网为资产主体予以上市,而且,即使已经完成整合并已进行数字化改造的省级网络运营商(如广西),由于历史原因,省网公司与各地级市采取“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收益分配模式,能够真正体现在省网公司的营收数据并不完整,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有线网络子行业不太可能象出版发行行业一样短时间内涌现大量的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未上市的有线网络企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发行公司债筹集资金,而已上市的有线网络运营商则在筹集方面拥有更多的低成本融资选择。

  2.5.明确定价原则,推动增值业务市场化发展

  此次的国务院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营服务的定价原则: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这与目前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调整机制相一致,需要通过听证会、政府物价部门审批通过;而之前尚存在一定争论之基本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的定价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可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这基本是一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企业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明确这一原则后,网络运营商在开展增值业务过程中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定价,采取更为市场化的业务发展模式,如高速宽带数据业务与付费电视打包销售,有利于推动网络增值业务的加速发展。

  3.投资建议:强烈推荐歌华有线

  根据国务院2008年1号文的政策精神和目前已上市有线网络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歌华有线(27.49,-0.25,-0.90%)将会成为1号文最大的受益者。

  1.跨区域网络控股收购渐行渐近:有线网络的跨区域控股收购在中国现有的广电体制下存在较大的障碍,而国家谋求推动数字电视产业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支持各类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改造将成为推动产业快速成长的重要手段;而与其他资本提供者不同的是,歌华有线不仅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账面现金即超过20亿元),而且具有十分丰富的网络建设改造、开展多种业务的经营经验,自身庞大的用户数量为改造设备采购、节目源的积累提供了良好的规模效应。因此,在1号文这一宏观政策的有力支持下,歌华有线跨区域网络的收购,甚至是控股收购将渐行渐近。公司也已明确将以环渤海湾地区作为其跨区域整合的主要方向,由于距离北京较近,容易实现联网,有利于实现高速宽带接入、电视节目库等增值业务的整合效应,而且,公司在资金和业务经营上的整体优势有助于其实现低于其他类型资本的成本扩张。

  2.网络增值业务有望实现快速发展:之前困扰歌华的网络增值业务牌照问题在1号文“三网融合”的政策推动下有望得到较快地解决,而公司在增值业务方面的合作方是自由媒体国际(Liberty Global, Inc.,以下简称“LGI”)和华创投资(以下简称“PRCVP”),在高速宽带数据接入和视频节目经营业务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歌华与之合作将有助于公司网络增值业务实现快速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媒体集团即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有线网络运营商TCI在将其美国本土的有线网络出售给NTT(后又卖给了Comcast,成就了Comcast成为美国最大的有线网络运营商)后保留其海外有线网络及节目内容业务形成的媒体集团,歌华和LGI合作不仅能够推动其视频和高速宽带数据业务的捆绑销售,迅速提高区域市场占有率,还能分摊公司在网络改造、机房和客户服务中心等运营成本增加,降低资本开支和维护成本,而且,这还同时有利于以北京有线网络多业务经营模式为范本,发挥资源定价能力,加速实施横向扩张并购网络资源。

  3.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提高利润水平:鉴于歌华在历史上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获得1号文所规定之2008~2010年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这在短期内将公司带来2000~3000万元的税前利润增加。而且,在北京市明确把文化产业作为第一产业并将有线电视网作为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奥运主力军这一战略定位下,歌华作为北京市文化产业的重点企业获得北京市更多的政策乃至资金支持是极有可能的。

  4.数字电视产业链投资运营商:歌华近期投资数码视讯、茁壮网络等类型的公司看似是一次创业投资的尝试,但在我们看来,这是公司在数字电视产业链上的产业投资。数码视讯主要从事数字电视CA、编解码传输等数字电视软件及系统的开发、经营,在国内市场份额近50%;茁壮网络则主要专注于数字电视增值业务软件平台的开发和服务,iPanel系列产品已经在世界各地的运营商中得到了大规模的实际商用,市场占有率达到76%。歌华投资这类企业,一方面随着这类企业的单独上市将获得高额的财务回报,另一方面,通过对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投资,不仅通过合作,提供歌华已有庞大用户数量的市场份额,推动其经营进一步发展,而且,可以和相关企业一起参与其他有线网络的数字化改造(比如采取BOT的模式)获得数字电视业务的跨区域发展。根据国外先进有线网络运营商的发展思路,我们认为,歌华有线未来将进一步选择数字电视产业链上优势企业进行投资,如节目源经营企业,实现投资和业务运营上的共同成长。

  我们认为,在行业宏观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歌华有线作为国内有线网络行业的龙头上市公司,在未来6个月时间里将获得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网络增值业务也有望在获得相关牌照后快速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如能在跨区域网络收购方面获得重大突破,将大大实现公司价值的大幅提升。据此,我们近期重点推荐歌华有线,维持对其“买入-A”的投资评级,再次重申12个月45元的目标价,并认为在北京奥运会这一催化剂的推动下,我们上调公司6个月目标价至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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