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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传闻 与蛊惑交易操纵股价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06日 07:19 上海证券报 宋一欣
  前一阶段,部分网站出现了几家大盘股公司巨额再融资的消息,引起了股价暴跌,有关公司只得出面公开否定再融资计划,监管部门也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发表讲话,才稳定了市场的信心。无独有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人利用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炒股博客大量兴起,网络论坛、QQ、MSN等网络传播平台被广泛运用,其文章中都有自称的“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并进而吸收会员、收取费用,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市场必有市场传闻,这属于正常的范围,法律与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求相关公司积极关注市场传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辟谣更正,使得广大投资者在信息相对比较对称的条件下从事证券交易,防止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因素牟利。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市场传闻发表文章,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以达到操纵股价、从中渔利,就可能触犯法律。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了禁止操纵股价的若干形式,如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一款),以及其他操作手段(第四款),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将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是国家大法,故对于操纵股价具体的规定不甚详尽,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并试行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针对市场上逐渐出现的新操纵手段与方式,将操纵市场行为规定为八大类加以认定,即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

  其中,蛊惑交易是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基础上修订而成。

  蛊惑交易操纵股价是指操纵市场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通过恶意渲染、蛊惑使证券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并影响股价而牟利的行为。对于重大信息的范围,《证券法》在第六十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发现,散布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的行为,如果结合交易价/量影响因素,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蛊惑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制裁。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蛊惑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便成立了: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无疑,证券市场中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某些影响较大“小道消息”、“内幕信息”的博文、笔帖都有可能被列入这个范围。如果被列入,有可能被监管机关按操纵股价来立案查处。而监管机关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某一或若干件构成蛊惑交易操纵股价行为的案件,治一治证券市场信息混乱的局面,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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