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议证券立法:损害利益超150万将负刑责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10日 07:47
中金在线/股票编辑部
现行证券犯罪追诉标准是否已经滞后?
作者:⊙主持人:本报两会报道组
杨威 摄
⊙主持人:本报两会报道组
2001年,高检院和公安部制定了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涉及金额越来越高,原有的追诉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打击证券犯罪的现实要求。为此中国证券网特别邀请长期从事证券犯罪研究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博士陈雄飞就此话题进行探讨。
现行追诉标准已经滞后
主持人:从近年来的发展来看,现行证券犯罪追诉标准是否已经滞后?
陈雄飞:是的。尽管2006年我们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过一些改进,但总体来说,目前关于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与现实还是有一些脱节。
比如,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接近两年来,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适用标准给予一个清晰的界定。
法律没有完全更改,但在以往的规定上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如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修订为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细化的规定。
还有,现行规定对有些证券犯罪确定的追诉标准是20万元,但这几年证券市场获得巨大发展,证券犯罪涉及的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几个亿,因此20万的标准可能要适当做一下必要的修订。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当初的司法解释看起来很合理,比如造成股价波动,造成交易量异常波动,但证明这种波动跟某一种行为有关或者就是这一行为造成的,在实践当中很难真正把握。所以以往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的细化。
种种原因,我认为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该早日出台对相关证券犯罪的新追诉标准。
要加强信披不规范认定
主持人:信息披露不规范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披露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您认为对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是否该从严把握?
陈雄飞:原刑法在违规信息这块只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修改变成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除了强调提供虚假报告外,同时强调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违规披露给股东或者给受益公众造成损失,现在看起来,这个说法并不全面。因为违规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严重违反市场的行为,显然不能单纯从一个结果上来看,更应该从情节犯角度来考虑。未来的追诉标准要加强对违规披露信息、不披露信息情节犯的认定。
第一方面就是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从一种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应该是一个累计的概念,比如今年你有两次虚假披露行为,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累计。
第二方面就是对于什么是虚假报告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如果虚增或者虚减资产或利润达到30%或者到50%之间就足以追究他的责任。
当然,那种颠倒黑白的,将盈利写成亏损,亏损写成盈利的情况,只要做出犯罪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已经构成。
还有一种情况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比如既没有虚增,也没有虚减,也没有把盈利做成亏损,但把资产结构做了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明明就是一千万,但是写一个亿,别的业务可能是一个亿但说成一千万。这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已经影响到人们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判断。
内幕交易认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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