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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出口骗局追踪:迷雾一般的保险单真相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28日 08:17 证券日报 闫妮 
  自合同诈骗案事发后,宏盛科技  (600817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仿佛就进入了世纪冰川时代。

  3月20日,宏盛科技股票开始实施特别处理,简称由宏盛科技改为ST宏盛,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

  3月25日,ST宏盛发布公告,披露独立董事刘红忠和董秘李树郁因个人原因,正式提出辞去在公司所担任职务。

  让外界更为奇怪的是,虽然宏盛科技董事长兼总裁龙长生因涉嫌多项罪名,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但宏盛科技仍在公告中称,公司曾向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希望龙长生能有机会参与公司事务决策。

  另外,虽然宏盛科技的公告称龙长生被刑事拘留是因为涉嫌合同诈编,但《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宏盛科技在国际贸易中的涉嫌违法事由,绝不仅仅只是合同诈骗,许多外汇方面的事也慢慢浮出水面,另外宏盛科技与中信保和中信银行  (60199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的关系也绝非公告中所披露的那么轻描淡写。

  两笔险单真相是案件关键所在

  根据宏盛科技2006年年报披露,宏盛科技的上游供货商为香港的ORIGON、上海的上工投及其他;下游经销商为美国的IRC、INT及其他;零售商为美国的沃尔玛(Wal-mart)、Circuit City、百思买(Bestbuy)等。

  宏盛科技相关资料也披露,其主营业务一是IT、二是家电产品,前者包括CF卡、SD卡、SDRAM、FLASH等移动存储产品的出口贸易,后者则包括DVD、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等家电产品的加工(或委托外方加工)出口贸易业务。在美国,其组装后的产品主要以Norcent(诺盛)品牌销售。

  宏盛科技年报披露的应收帐款风险控制链条中,提到"美国经销商向美国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应收保险,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那么,美国经销商承保,受益人为什么是中信保?一般情况下,卖方会替自己买,但受益人通常是自己。

  为了增加投资者对宏盛业务模式的理解,宏盛在2005年发布了"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从这看到,"本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合作依赖于美国经销商已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认可境外保理机构(美国保理公司Wells Fargo)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将其赔款权利转让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正常情况下,信用保险的取得是需要抵押或者宏盛之前良好的信用记录。

  可是,宏盛的公告中并没有提及任何抵押,如果仅仅凭宏盛的授信额度的话,似乎中信保又不足以据此提供如此巨额的担保。

  那么,中信保为宏盛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到底凭借什么呢?

  据外经贸大学一位老师分析道,从公告中看,中信保给宏盛的保险是依赖于龙长生之妹龙长虹的INT和IRC两家公司(即美国的经销商)在美国办的保险。

  由于沃尔玛、百思买等买方地位很强大,对宏盛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结算,所以龙长虹的公司就此赊销款向美国的保险公司Wells Fargo办了保险,该公司向美国保险公司投保的受益人为中信保。

  假设某一时刻沃尔玛、百思买等零售商因某种原因没有付款或付款不足,而其他情况都如宏盛公告所宣称且都真实合法,那么共管帐号就可能没有足够资金归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如果这时宏盛也拿不出这笔钱的话,则其担保方中信保就要替宏盛偿还这笔款项;而之前沃尔玛、百思买等零售商没有付款或付款不足直接导致美国保险公司向中信保赔款,这笔赔款正好抵消了中信保替宏盛偿还款项所带来的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基于这种特殊安排,中信保似乎有理由为宏盛提供担保。

  中信保凭借着美国的保险单给宏盛科技开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承保后为宏盛科技的出口提供担保,从而中信银行凭借着中信保的担保给宏盛科技开出了信用证。

  那么,中信保向中信银行开出的是保函还是出口信用保险单?

  保函与保单的区别,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无条件支付;保单(Insurance policy)到期是赔偿。龙长虹在美国开出是保单,假设没收回沃尔玛等的应收账款,美国的保险公司就要赔钱给她的公司。

  假设是中信保向中信银行开发的是保函,那么对中信保非常不利,如宏盛未能还款,中信保将无条件向中信银行还款,不管应收账款是否要回,无条件的还货款。

  假设是第二种情况,即中信保向中信银行开发的是保单,但是仅仅凭保单开设信用证,那么中信保不必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若宏盛确实有诈骗的事实,则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原保险单无效,中信保无须还款。但在本案中是中信保报案的,因此事实情况很可能是前者。

  问题正是出在这个地方。如果中信保确实提供的是保函,那么这保函就具有确定性。即如宏盛因各种原因未能还款,包括诈骗行为等,中信保都将无条件向中信银行还款。

  但美国保险公司向中信保提供的"反担保"--即美国经销商投保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根据保险的免责条款,一旦美方经销商是个诈骗犯,这份"反担保"就无效,美国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如此,则中信保将要面对巨大的风险。

  因此,这两种保险是极其不搭配的,中信保业务人员是明知故犯还是不懂业务?

  信用证都是进口的,是银行承担付款的承诺。此专家同时指出,龙长虹的公司向美国终端商Wal-mart、Best Buy收款不是信用证,是赊销,宏盛给美国的是赊销,而向香港ORIGON进货是用的信用证,这两个信用不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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